不受不貪分第二十八

【分解】

領納在心為受。凡人對於外塵相,無論順逆境,但有愛憎之心,皆謂之受。即云順逆境一切不受,亦謂之受。但有生心動念之處,皆謂之受。若推尋受之根本,即是微細之我未忘。既通達無我法,無我則無受,能受之我已空,故曰不受。常恆不足為貪,貪求五欲之樂不休,謂之貪,貪求福德謂之貪,即貪求涅槃亦謂之貪。菩薩悟無我之後,不貪念五欲,不馳求福德,不趨向涅槃,故曰不貪。

 

 

 

 

滿

 

 

 

 

 
 

 

 

 

 

 

 

 

 

 

 

 

 
【概論】

法非斷滅,而法又不可住。如來佛,復以菩薩用滿沙界的寶施為比喻,顯示無住行施的功德。因而告之曰:若有人知一切無我,得成於忍,這種人,即是真菩薩,勝前菩薩布施功德。(此是第八次以七寶布施較量功德也。)是在教人,發菩提心之實在功行,既不可以相觀,又不可說相斷滅,此自有個真諦在。此分要在點破福德不可住,破學者之著有也。

附言

一切法,須要無我。人之不能無我,皆由於不能忍。不能忍,安能無我乎?所以忍辱波羅蜜,要能忍能辱,直至不但忘辱,亦且忘忍,逆來順受,反加度脫,無我始得成矣。
不能忍,安能無我,惟無我,所以得成於忍,此成佛精進堅強之本領,全經五千餘言,只疏此十字,是如來佛的精要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