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受不貪分第二十八
【分解】 |
領納在心為受。凡人對於外塵相,無論順逆境,但有愛憎之心,皆謂之受。即云順逆境一切不受,亦謂之受。但有生心動念之處,皆謂之受。若推尋受之根本,即是微細之我未忘。既通達無我法,無我則無受,能受之我已空,故曰不受。常恆不足為貪,貪求五欲之樂不休,謂之貪,貪求福德謂之貪,即貪求涅槃亦謂之貪。菩薩悟無我之後,不貪念五欲,不馳求福德,不趨向涅槃,故曰不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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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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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 |
菩 |
提 |
若 |
菩 |
薩 |
以 |
滿 |
恆 |
河 |
沙 |
等 |
世 |
界 |
七 |
寶 |
持 |
用 |
布 |
施 |
若 |
復 |
有 |
人 |
、 |
、 |
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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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 |
一 |
切 |
法 |
無 |
我 |
得 |
成 |
於 |
忍 |
此 |
菩 |
薩 |
勝 |
前 |
菩 |
薩 |
所 |
得 |
功 |
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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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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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 |
以 |
故 |
須 |
菩 |
提 |
以 |
諸 |
菩 |
薩 |
不 |
受 |
福 |
德 |
故 |
須 |
菩 |
提 |
白 |
佛 |
言 |
世 |
尊 |
云 |
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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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 |
菩 |
薩 |
不 |
受 |
福 |
德 |
須 |
菩 |
提 |
菩 |
薩 |
所 |
作 |
福 |
德 |
不 |
應 |
貪 |
著 |
是 |
故 |
說 |
不 |
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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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 |
福 |
德 |
【概論】 |
法非斷滅,而法又不可住。如來佛,復以菩薩用滿沙界的寶施為比喻,顯示無住行施的功德。因而告之曰:若有人知一切無我,得成於忍,這種人,即是真菩薩,勝前菩薩布施功德。(此是第八次以七寶布施較量功德也。)是在教人,發菩提心之實在功行,既不可以相觀,又不可說相斷滅,此自有個真諦在。此分要在點破福德不可住,破學者之著有也。 |
【附言】 |
一切法,須要無我。人之不能無我,皆由於不能忍。不能忍,安能無我乎?所以忍辱波羅蜜,要能忍能辱,直至不但忘辱,亦且忘忍,逆來順受,反加度脫,無我始得成矣。 |